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保证体育场馆设施正常有序运行,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完好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场馆是国家的财产,是我校的固定资产,是我校办学和发展社会体育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我校教学、训练、群体活动、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三条 思政与公共课教学部体育场馆管理办公室是我校体育馆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对体育场馆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体育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 体育场馆设专职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体育场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体育场馆管理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体育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遵、违章必纠,加强对体育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体育场馆的安全,保持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提供优质、安全、热情的服务。
第七条 每个学期,体育场馆要按照学院提供的课程表和体育竞赛活动计划,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
第八条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漏电、漏水、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责任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或责成在岗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权利和义务。体育场馆工作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如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学院、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九条 进入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竞赛、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对于违反制度或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场馆的使用
第十条 体育场馆的使用以学校大局利益为重,教学活动优先的原则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体育教学计划临时更动或调整,全校各单位及社团的群体活动、各类训练、赛事、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需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体育活动以外的大型活动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明确责任(经办)人 ,提前一周将使用计划上报体育场馆负责人,由体育场馆负责人根据教学安排情况进行统一协调,尽量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使用手续不得擅自使用体育场馆。经核准使用的体育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和私自转让。
第十三条 有损学校声誉和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可能损坏设施设备的活动,不得使用体育场馆。没有教师、教练带领,不得使用体育场馆。
第十四条 凡使用体育场馆灯光、音响、电子计分牌等设施,需有负责老师或指定专人操作。使用单位有责任恢复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原样性,如有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依照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五条 课外开放
体育场馆在保障完成教学、训练、学生群体竞赛、课外体育活动等任务前提下,适度对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开放。
第四章体育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在明显处标明);场馆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七条 消防装置、设备和体育馆门窗应定期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体育场馆的水电和仓库等由专人负责,体育场馆的门和房间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为防止火灾发生,要防患未然,坚决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1)在教学、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2)遮挡消防安全专用器材。(3)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电加热器。(4)严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在不明电容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使用、加装大用量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凡进入木板地面或塑胶地面体育场馆内的人员禁止穿高跟鞋、皮鞋。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被盗等特别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校保卫处和有关领导报告,紧急情况根据发生事项拨打匪警:110、火警:119、救护:120。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岗位职责的规定,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布置、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体育场馆内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及禁止将有色(甜)饮料带进场馆。禁止在墙面及附属设施、器材、设备表面进行涂写。
第二十四条 爱护体育馆设施设备,严禁攀越、破坏门窗进入场地。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有关具体问题由思政与公共课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